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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十堰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2019年02月20日         来源:十堰市工会网                 作者: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市委、市政府决定,今年“五一”前夕召开十堰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现就做好十堰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和条件

(一)评选表彰范围

2016年以来,在加快推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十堰市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十堰市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应有一定的荣誉基础,事迹特别突出、有特殊贡献且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推荐;已获得市劳动模范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不重复表彰;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含)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已故人员一般不予追授,但在评审过程中去世的可以追认;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表彰条件

1. 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首要条件,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 在建设美丽十堰,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加强污染防治,实施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 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创新工作机制,推进我市打赢脱贫攻坚战及推动我市乡村振兴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 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十堰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6. 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7. 在推动我市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8. 在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9. 在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及应对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10. 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名额分配及各类人选的比例

(一)评选名额

拟评选表彰十堰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00名,其中职工劳模和先进工作者80名,农民劳模2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

(二)各类人选的比例

各地各单位在推荐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中,要注意各类人选的比例控制,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注意推荐非公经济组织的优秀代表和优秀农民工,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要求:

1. 企业职工人选不低于总名额的50%,其中一线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企业职工人选的5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企业职工人选的20%

2. 农民人选不低于总名额的20%

3.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选不超过总名额的30%。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与党政机关同级干部同等对待,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教人员对待。

三、评选推荐要求

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的组织推荐方式进行,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要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注重选树长期工作在生产、科研一线,在平凡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新时代特色的先进个人。

(一)民主推荐和社会推荐。推荐人选要坚持逐级推荐。首先被推荐人选必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农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所在单位公示;其次各级党委、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对拟推荐的人选要进行审核,并通过会议形式讨论决定,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各地各单位要在候选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媒体进行公示。对于社会推荐(自荐或者他荐)人员,由当事人所在区域或单位的工会组织负责指导其履行民主程序。

(二)联合审查。各地各单位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联合会商、集中审查工作机制,对本级推荐的人选进行统一审查。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通过当地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被推荐人选是农民的,须提供当地党组织或人事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意见。

(三)审核报批。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单位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名单,提请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预备人选名单。预备人选名单在市人民政府网、十堰工会网和《十堰日报》等媒体上同步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结束后,将正式人员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四)严肃纪律。要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不再递补或重报。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组织领导

为做好评选表彰工作,成立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市纪委市监察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承担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的推荐评选工作。

五、工作要求

推荐评选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服从大局,精心组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坚持评选条件,把握人选比例。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评选条件,掌握好各类人选的比例,不得突破。

(二)实行差额评选,做到好中选优。各地要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员结构、行业分布等因素,实行差额推选。各地上报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推荐名单中,在保证结构比例的同时,应有10%后备人选。

(三)按照统一安排,及时推荐上报。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推荐上报工作。

1. 38日前,各地、各单位、各相关系统务必按分配名额数,将《2019年十堰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基本情况预报表》加盖各地党委、政府公章(或单位党组织、行政公章)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时报送电子压缩邮件(邮箱地址:sypx2019@163.com)。

2. 各地、各单位、各相关系统在上报推荐人选基本情况汇总表时,需同时上报评选推荐工作总结以及每名推荐人选的300字以内简要事迹材料和3000字以内事迹材料。

3. 各地、各单位、各相关系统在接到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同意的通知后,再正式填写《2019年十堰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一式三份),《十堰市劳动模范推荐对象签署意见表》(一式三份),于322日前报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地址:十堰市总工会(茅箭区公园路8号)

联系电话:0719-8660150


附件:2019年十堰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十堰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2019220日        


    审核: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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