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工会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工会协理员作用,根据《湖北省工会协理员岗位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协理员(以下简称协理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
各级工会负责人的近亲属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在本级工会担任协理员。
第三条 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原则上可以设置1个协理员岗位。
市、县(市、区)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工作需要、动态平衡的原则,可对本地协理员岗位进行调配。
第四条 协理员的主要职责:
1. 指导企事业单位、新社会组织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发展工会会员。
2.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3. 完成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指派协理员承担工会职责之外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协理员的选聘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2. 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3.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4.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5. 初次选聘的协理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40周岁。
第六条 协理员的选聘由市总工会组织实施或经市总工会授权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总工会组织实施。
选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因协理员离职、解聘导致岗位空缺的,县(市、区)总工会应及时向市总工会报告。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
1. 县(市、区)总工会应按规定与聘用的协理员签订劳动合同。
2. 在合同期内,协理员若有严重违纪、违法情况或经县(市、区)总工会考核不称职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3. 协理员劳动合同期满后,表现优秀、年度考核称职的,各地总工会重新办理聘用手续,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 县(市、区)总工会根据从事协理员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细化工资标准,设定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基本工资设置两档,第一档:年度考核为称职,工资标准为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220%,第二档:年度考核为优秀,工资标准为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260%(其比例占当地协理员总数的20%);工龄工资和绩效工资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县(市、区)总工会应按规定为协理员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五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协理员绩效考核制度,参照单位在职在编人员落实协理员相关待遇;按照规定为协理员落实休假制度,享受用人单位工会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县(市、区)总工会负责协理员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为称职等次及以上方可发放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年度考核结果及聘用情况及时报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备案。
第十一条 协理员基本工资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总工会负担。省、市总工会对报经审批的协理员,实行工资定额补助;“五险一金”由各县市区总工会或用人单位承担。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省、市总工会下拨的协理员补助经费。
第十二条 县(市、区)总工会应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加强对新任协理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协理员开展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采取实地调研、电话访谈等形式对各地协理员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各地工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总工会将收回协理员指标,停止拨付协理员补助经费。
第十四条 县(市、区)总工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协理员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十堰市工会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十工发〔2018〕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