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十堰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产业工会,中央、省属派驻管理机构和大型企业工会,各有关单位工会:
《十堰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总工会 十堰市财政局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4日
十堰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充分保障职工休息休养权益,进一步体现对广大职工的关心关爱,保护和促进广大职工身心健康,根据《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并参照《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疗休养工作的意见》《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技术工人疗休养活动的通知》《关于深入开展优秀技术工人休疗养活动的意见》、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劳模和职工省内疗休养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疗休养由各级工会组织管理,县市区总工会、市直产业工会、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会负责做好职工疗休养的宣传动员、政策解读、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基层工会负责制定本单位职工疗休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职工疗休养优先安排工作在生产经营或服务群众一线的优秀职工,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类企业工作在生产经营一线的优秀职工;
(二)医护人员、教师、城管执法人员(含协管员)、记者、人民警察(含辅警)、基层干部职工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在服务人民群众一线的优秀职工;
(三)工作在苦、脏、累、险、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
(四)具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 年版)》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职工;
(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六)工伤、患职业病、慢性病的职工;
疗休养对象和人数由各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费状况审核确定。
第四条 疗休养内容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为主,适当安排参观考察。疗休养期间外出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美丽乡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可适当安排参观具有当地代表性的人文和自然景观。重点开展“一课两活动”,即:开展 1次思想政治教育课、1次技术交流活动和 1次健康服务活动。
第五条 疗休养活动应按照以下原则组织实施。
(一)每次疗休养时间不超过5天;
(二)参加疗休养不携带家属;
(三)疗休养承办单位应优先选择工会疗养院,也可在征求疗休养主管、财务、经审等部门意见后,采用招投标等方式,经集体研究确定具备疗休养服务资质的承办单位;
(四)疗休养地点原则上应为省内工会系统的疗休养院、本地挂牌的森林康养基地、各级工会授牌的劳模(职工)疗休养基地、对口协作对口援助地区和签订劳模(职工)疗休养互送协议地区的劳模(职工)疗休养基地;
(五)原则上一个疗休养行程以一地为主。
第六条 疗休养经费。
(一)疗休养费用标准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超过3000元/人。其他非国有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
(二)疗休养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活动费、门票费以及公杂费等,疗休养人员往返路费可包含在疗休养总费用之中。疗休养期间往返路途中的路费、伙食费和住宿费,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由所在单位行政经费开支。
(三)疗休养经费从职工福利经费或工会经费中列支。具体开支渠道为:县市区总工会和各级产业工会组织开展优秀职工疗休养活动,所需费用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开展本单位优秀职工疗休养活动,由本单位职工福利费承担,不足部分由本单位工会经费补足,如确有必要可提请本单位行政给予补助。
(四)要为疗休养人员购买覆盖全过程的人身意外险,费用可在疗休养总费用中开支。
第七条 对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优秀职工疗休养确有困难的,以及按照上级工会要求组织开展优秀技术工人疗休养的,市总工会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市总工会统筹。
第八条 各县市区应按照本办法积极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进行适当补助。各县市区总工会每年应将职工疗休养活动纳入本级预算。
第九条 职工参加疗休养活动按照出勤对待,不冲抵职工年休假。
第十条 职工疗养院要把握公益性的发展方向,坚持为广大职工服务的宗旨,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信誉良好和服务优质的旅行社、宾馆(度假村、山庄)、特色民宿、专业性社会组织、森林康养基地、景区景点等机构的合作,共同为参加疗休养的职工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劳模(职工)疗休养基地要按照《十堰市劳模(职工)疗休养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履行对职工的优待优惠服务承诺。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确保疗休养活动的纯洁性。
(一)严格审核疗休养对象,坚决防止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以职工名义参加疗休养;
(二)严格按照疗休养计划开展活动,不得擅自延长时间、更改地点;严禁未经单位批准、未落实安全责任自行出行等行为;要坚守安全底线,制定应急预案,切实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卫生安全,确保疗休养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三)严格审查疗休养活动内容,不得开展与疗休养主题无关的活动,严禁到纯娱乐性游乐设施场所、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场所、高消费场所、私人会所、封建迷信场所、有低俗庸俗活动内容的场所等;
(四)严格管理疗休养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严禁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不足的情况下相互攀比,增加财政负担。
(五)严格监管疗休养费用核销,“疗休养费”是基层工会核销疗休养活动支出的依据,不得核销“旅游团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和上级工会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十堰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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