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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堰市职工文旅年票(十堰市旅游 一卡通)运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年01月17日         来源:十堰市工会网                 作者:

各县市区文旅局、总工会,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工会,市直各产业工会,中央省属派驻管理机构和大型企业工会,各基层工会,全市各A级景区,十堰亨运观光旅游有限公司: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等若干措施,进一步规范十堰市职工文旅年票管理、运营,根据十堰市总工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组织职工休养和市内游助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通知》(十工发〔2020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十堰市职工文旅年票(十堰市旅游一卡通)运行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十堰市文化和旅游局               十堰市总工会

20211229


十堰市职工文旅年票(十堰市旅游一卡通)运行管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等若干措施,进一步规范十堰市职工文旅年票(以下简称文旅年票)管理、运营工作,根据十堰市总工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组织职工休养和市内游助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通知》(十工发〔2020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文旅年票的定义

文旅年票,是指持卡人自购卡之日起一年有效期内,可不限次数到指定的合作景区(指纳入文旅年票合作单位的A级景区以及经营性的优质非A级景区)游览的通行卡,该卡仅含合作景区第一大门票,不含导游讲解、索道、景区内交通、保险等其它收费项目。

二、文旅年票的发行范围

1.文旅年票发行范围为十堰市户籍人员、在十堰市就读的非十堰户籍大中专学生、东风公司员工以及在十堰市工作、生活的非十堰户籍人员(凭单位、社区证明、居住证等鉴别)。

2.文旅年票长年发行,通过网络和发售网点均可办理。办理后即时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后,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在发售网点进行续费。

3.文旅年票实行实名制,办理后需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绑定,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仿造和转借他人使用。

三、文旅年票的管理

1.市总工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共同组建成立文旅年票工作领导小组,分管该项业务的领导为工作小组组长,相关业务科长和各县市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文化和旅游局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开发科,负责制定和修改文旅年票运行管理实施方案,拥有文旅年票运营系统的最高管理员权限,协助解决文旅年票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依法依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文旅年票运营方的的日常销售、宣传、运营、服务、资金等方面进行监管。

3.合作运营方设立文旅年票销售网店,并悬挂统一标志牌,并向文旅年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经备案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销售。

4.文旅年票合作运营方负责文旅年票运行系统软件的维护和更新升级以及文旅年票卡面的设计、制作、运营、宣传;负责工作人员的管理、各合作景区刷卡设备的配备和后期维护管理;负责具体操作人员以及各售卡点的业务培训。

5.纳入文旅年票的合作景区须建立完善的游客安全保障制度,做好持卡游客的接待服务、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刷卡人数报表的报送及确认。

6.合作景区在合作期内不得无故停用文旅年票,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暂停文旅年票使用的应报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合作运营方应第一时间发布公告,并及时上报市文旅年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文旅年票使用有效期内,景区(点)票价或管理体制发生变化,持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影响。

8.文旅年票售价100/张,使用有效期一年。合作运营方在第三方的监管下设置专用共管账户,不得私自挪用。

9.倡导基层工会可用会费、工会经费为会员职工购买“文旅年票”,每人每年不超过 100 元。

10.文旅年票收入的80%支付给景区,5%用于第三方监管费,15%作为运营方的各项费用。(若景区有其他合作诉求可与运营方另行协商确定。)

11.为融入十堰“襄十随神”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布局,逐步将文旅年票的发行范围扩大到武汉、襄阳、随州、神农架、荆门等周边景区,让景区和职工双收益。

四、文旅年票的监管

1.合作运营方在合作期间由自身原因出现投诉且不能妥善处理而引发不良影响的,文旅年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合作运营方消除影响、承担违约责任。合作运营方在合作期内出现卖卡不入账或卡款不进入共管账户等情形的,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监管方若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文旅年票系统数据和资金安全进行有效监管,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合作运营方或合作景区损失,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作景区应遵循诚信守法经营、不欺客宰客、严格履行合作约定的原则,为持卡人提供优质服务。因接待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等引起持卡人投诉或造成安全事故的,运营合作方应积极协助景区妥善处理,运营合作方履行积极协助义务后,仍然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合作景区承担。若合作景区多次因自身原因,引起持卡人投诉的,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者终止合作。

4.售卡点擅自降价或捆绑销售文旅年票,或由于售卡中的不当行为引起纠纷,由各售卡点负责处理,未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售卡资格。 
    审核: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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